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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失物品時,請至教官室填寫「失物登記簿」,辦理登記以便協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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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「新竹高商失物招領系統」網站查詢或至教官室確認遺失物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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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取人須攜帶學生證或身份證,以便確認身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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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教官室填寫「拾物(金)公告存根」後,領回遺失物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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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公告六個月後無人認領之物品,按「學務處生輔組學生拾物招領處理程序」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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